随着IT行业的日渐繁荣,网络游戏产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可阻挡。因为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侵犯游戏虚拟财产的现象也日渐盛行,“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侵犯真实财产的违法犯罪类型都已在网络中出现”。正如某知名网络游戏商家负责人指出,“大量使用外挂(作弊软件)和私自设立网络游戏服务器的行为也正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的癌症”。盗窃游戏账号的行为不仅对网络游戏产业造成冲击,也严重侵害了玩家的个人权益。
作为一款网络游戏,以大话西游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三次转生(该游戏的总级别是三转),花费的时间和消耗的精力以及“情感”等难以用费用计算,一般装备和游戏货币多的高品质游戏账号已炒作到数十万元之高。一旦游戏账号被盗,一切也将“烟消云散”。故侵犯网络游戏账号与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游戏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
依据我国法律,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网络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的行为必须利用计算机方能实施,依照前文所述,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专属权归入特殊物权一类。
通说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考察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其完全契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无形财产权益。与此同时,产生了个疑问:如何界定网络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是是他人合法“财产”?如果属于他人合法财产,如何确定该财产的价值?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言之“公私财物”与民法物权保护的权利标的物当属同一范畴,包含了公民有形和无形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已经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处罚范围,由此可以推断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并非局限于有形物,具有稀缺性的无形财物同样受刑法保护。
其次,如何确定被盗游戏账号与游戏装备的价值是必须解决的第二个难题。第一,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尽管在玩家这一特殊群体中可能价值不菲,但对于网络游戏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群而言便“一文不值”;第二,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在玩家当中可能有较明确的价格,但在不同时间或者不同地域,其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应当在“普遍意义”上具有一定价值,即对于一般人群而言均具有价值,故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在纳入刑法的保护之列中稍显“普遍意义”价值不足。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如下性质:其一,财产权属的合法性,即属于权利确认主体合法所有;其二,财物的稀缺性;其三,财物的有价值性。这里我们不妨引入经济学“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物的使用价值指物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某种需要的功能,就该意义而言,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使用价值;而价值指物所凝聚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显然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具有价值。刑法既然对邮票、纪念币等对于收藏爱好者以外的人群同样无“使用价值”但可“变现”的财物予以保护,则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确认属于此范畴。
在确定被盗游戏账号与装备价值的问题上,普遍认为应当参考案发当时、当地该级别账号与虚拟财产在游戏玩家中的“市场价”来确定。现阶段,公开出售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的网站不少,在认定被盗账号与装备时,可以参照此类网站发布的价格确定其价值;公安机关也可以调查网络游戏账号与装备在玩家之间交易的一般价格以确定被盗账号与装备的价格。
维护网络游戏秩序,保护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根本途径仍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从立法或准立法的层面明确将侵害网络游戏秩序的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为,“没有政策面的推动,(网络游戏)这一逐步深化的‘新生产业事物’要以正当行业的面目浮出水面,不太可能”。也唯有如此,才能打消广大游戏玩家在遭遇此类案件时“法无明文规定”的顾虑,才能真正制裁破坏网络游戏秩序的行为,还网络游戏健康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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